1、用人单位已申报当月社保费,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申报失败,提示“单位存在已申报未入库的在途数据”,如何处理?
提示“存在已申报未入库的在途数据”,可能是费款处于已经缴费但还未入库的状态,建议用人单位等待2-3个工作日,待费款入库后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2、我是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但是查询不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无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请问如何处理?
一、请核实是否已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或已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申请,纳税主体登记信息中的人员以企业身份登录后,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模块状态栏查看。
二、请确认登录人身份,登录人为注册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的,可以查看未进行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开票员身份是不允许查看的。
三、经办人的登录信息需要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经办人信息一致才可以看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经办人需要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员。

根据电子税务局业务规则,(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状态为已报告未报验的,只能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状态为已报验未反馈的,可同时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度详情】—【查看文书】,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此外,下载表单时,请关注使用的浏览器是否设置了拦截,取消对应拦截时,方可下载所有表单。
4、纳税人已有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但【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中没有显示,纳税人需要申报吗。
【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显示的报关单仅供参考,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规据实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额。
5、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用途确认选择错了,导致用途确认结果统计有误,可以撤销用途确认结果吗。
如当期需撤销用途确认的报关单已进行增值税申报,则当期必须作废申报后才可撤销用途确认结果;如未申报,可以随时撤销用途确认结果。
6、个人在两家单位任职,都发放了年终奖,两家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是否都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一个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另一处年终奖需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8、单位是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当期显示的报关单都是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吗?
该模块里显示的报关单均为出口应征货物报关单,如单位对报关单是否应征税存有异议,可在用途确认时选择对应不申报的理由。
9、单位符合先进制造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且2024年正常享受,但是申报2025年1月增值税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情况”中“本期发生额”灰化且无数据,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四条政策享受时限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出现上述申报表灰化的情况,需核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4年内是否到期,若2024年内到期属于前述“政策享受时限”的第二种规定,那么加计抵减政策只可享受至2024年年底,2025年不可以享受;若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需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重新申请加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0、单位是出口企业,本月申报增值税时,提示需要先在“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完成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的用途确认,应如何处理?
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出口应征管理——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当期申报”列,确认报关单所列货物是否应在当期申报未开票收入,若需要,选“是”,若不需要,选“否”并选择对应的原因,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后,进行“统计确认”即可。
11、单位2024年11月底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需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将“人员状态”选择“正常”,“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雇员”,入职和离职日期据实填写。工资薪金报表“本期收入”填写0(三险一金部分也填写0),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填写即可。
13、个人所得税APP收到提示信息“您填报的2024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异常,请尽快核实确认。主要异常风险如下:住房贷款信息未通过人民银行或住房建设部门的信息核验,请再次核实确认”,应如何处理?
1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单位完成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如需调整年度缴费工资,应如何处理?
一、如果用人单位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未申报过社保费,可再次通过“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二、如果用人单位已进行每月社保费确认申报但还未缴费的,可先作废本年社保费申报表,再通过“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16、单位申报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栏次后,保存申报时提示“您单位享受的减免税不及小微政策优惠,请前往A107040第1行填报享受更加优惠的小微政策”,但是表单勾选中没有A107040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7、单位申报1月份属期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自动享受了减半征收优惠且行次灰化无法删除,应如何处理?
根据总局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确定已延续,文件等待签发。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相关减免性质已配置到位,缴费人申报时自动享受。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进行用途确认时,在此类报关单的“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CNY)”栏次,填入需要扣除的料件金额,在统计确认时,系统自动将此部分金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系统根据报关单上的监管方式和商品码确认是否为应征税货物报关单。此外,对于符合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3、4、5、7目规定的报关单也会纳入应征税的范围。
如纳税人该属期全部为需要当期申报未开票收入的应征税报关单,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使用“一键确认”功能;如纳税人存在个别需要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的报关单,可根据报关单号查询该笔报关单并选择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理由,其他报关单通过“一键确认”功能快速确认。此外,纳税人可根据“监管方式”“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日期”等字段对报关单进行筛选后,批量进行确认;也可以在模板中填写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理由等相关信息,完成填写后,点击【导入不申报报关单】按钮导入当期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的报关单,实现多张报关单的用途确认。
如纳税人当期存在改单或撤单的情形,会导致统计确认界面与勾选界面不一致,相差金额应与改单或撤单的原单金额一致。
在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状态下可以进行撤销操作,具体操作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业务】-【开票业务办理】-【额度调整申请】或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使用】-【使用】-【额度调整申请】,对申请记录点击【撤销】即可撤销该条申请。
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人单位通过【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工资申报】-【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询。
请用人单位及时先至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完成增、减员手续,再进行社保费申报。以下为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操作方法!
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人单位:当月有新参保人员先进行【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再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申报。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的用人单位:当月有新参保人员通过【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申报首次工资基数,随后在【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申报。
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首页—【证明打印】—【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补开】。通过三方协议扣款、银行端查询缴款、POS机刷卡缴费、银联支付缴费、二维码扫码缴费完成缴费,且已开具过完税证明的,需要重新开具完税证明时,可通过该模块补开。操作步骤:选择所属期,点查询→点【开具】→系统会提示“分开样式”或“合并样式”打印税票。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27、江苏省企业申报社保费时,申报表中的某一险种的合计缴费基数乘缴费比例不等于合计应缴费额是什么原因?
系统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明细计算应缴费额,并四舍五入到角分,因此按用人单位累计时会产生尾差,与直接累计的缴费基数不一定完全相等。
如单位申报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后高于已缴费基数,系统会按缴费基数差额追溯产生应缴费款补差数据,用人单位在3月31日前缴纳的,无需缴纳费款滞纳金。
如单位申报的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后低于已缴费基数,系统会按缴费基数差额产生多缴费款数据,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抵缴单位以后月份应缴费款或申请退费。
单位社保费登记恢复后,人社、医保部门重新发送职工的参保登记信息,单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正常进行社保费申报。
该职工视为单位的新参保人员,人社、医保部门应重新发送该职工参保信息,单位需申报该职工新的缴费工资,辞职前的参保信息按离职人员处理,原缴费工资等信息不会自动复用。
3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江苏省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次年的缴费工资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不需要。目前用人单位只需要年初申报一次全年缴费工资,原则上后面每个月系统会按照缴费工资基数自动触发预处理生成,后续月份只需要进行社保费申报缴费即可。